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03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恩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光海,该事务所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伟君。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荣美。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宝妹。 申诉人上海恩霖律师事务所为与被申诉人马伟君、金荣美、倪宝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60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海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