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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琪与府谷县老高川乡恒益煤矿、李占飞、李维斌、李旺荣股权确认及分配利润纠纷提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琪,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乡市沟村火赖沟自然村019号。 委托代理人:房宏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琪,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乡市沟村火赖沟自然村019号。

委托代理人:房宏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府谷县老高川乡恒益煤矿。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老高川乡张城梁村。

合伙事务执行人:李占飞。

委托代理人:霍雨田,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明山,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占飞,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海湾村119号。

委托代理人:武广韬,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占勋,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维斌,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麻镇坪伦墩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旺荣,男,194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高石崖村。

再审申请人苏琪因与被申请人府谷县老高川乡恒益煤矿、李占飞、李维斌、李旺权确认及分配利润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0l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苏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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