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荥经县大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及一审被告石棉县惠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荥经县大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孝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翊,四川省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荥经县大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孝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翊,四川省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行。

负责人:田继文,该行行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棉县惠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荥经县大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关电力公司)因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雅安分行)及一审被告石棉县惠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棉粮油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雅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农发行雅安分行于2010年7月22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7年12月19日,石棉粮油公司与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并对借期、利息进行了约定。大关电力公司为以上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请求:一、石棉粮油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至款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0年2月20日已欠息873203.8元);二、大关电力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石棉粮油公司、大关电力公司承担农发行雅安分行的律师费用20万元。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石棉粮油公司因购销木薯需要资金,向农发行雅安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并附有相应的产品购销合同,农发行雅安分行同意后,与石棉粮油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大关电力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后,为石棉粮油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农发行雅安分行向石棉粮油公司支付借款,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为保证资金安全,对资金的用途和用款情况进行监管符合有关规定,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发生改变。石棉粮油公司、大关电力公司关于农发行雅安分行向荥经粮油公司提供借款的目的,实质是为了向龙兴酒厂提供资金,合同存在违法情形的主张,证据不足。本案所涉及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石棉县粮油购销储备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所欠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856319.51元;二、荥经县大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对石棉县粮油购销储备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关电力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在程序方面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1、大关电力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对保证合同上大关电力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韩孝辉的签名是否真实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未对保证合同上大关电力公司的印章及韩孝辉的签名是否真实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另外,大关电力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应对杨啸康、王国华进行调查询问,但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证据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2、本案审理的是农发行雅安分行与石棉粮油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龙兴酒厂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且大关电力公司、荥经粮油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龙兴酒厂与农发行雅安分行之间存在直接的借款关系,故一审法院不追加龙兴酒厂为本案的当事人并无不当。二、关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石棉粮油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故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石棉粮油公司使用该笔借款购买木薯后销售给龙兴酒厂,属于荥经粮油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与龙兴酒厂之间形成的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石棉粮油公司与农发行雅安分行之间的直接借贷关系。另外,农发行雅安分行要求龙兴酒厂出具款项支付通知书后,才同意石棉粮油公司从账户划款支付购买木薯的货款,属于合理的资金用途监管措施,并不改变石棉粮油公司与农发行雅安分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且,一审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将本案移送雅安市公安局后,雅安市公安局已向一审法院回函“荥经县大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荥经县粮油购销储备总公司、石棉县惠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经济犯罪”。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三、关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大关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农发行雅安分行提供了加盖大关电力公司印章及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函以及有该公司全体股东签名确认的同意为荥经粮油公司1000万元粮食流转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大关电力公司与农发行雅安分行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大关电力公司否认其在保证合同及股东会决议上所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但却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另外,大关电力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故大关电力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大关电力公司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关电力公司不服一、二审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大关电力公司于2013年4月3日从名山法院调取的29份由雅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可以证明龙兴酒厂借用荥经粮油公司的名义和身份,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石棉粮油公司合谋获得银行贷款,涉案的借款合同是一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的金融贷款合同是一份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1000万元贷款的实际用贷人是龙兴酒厂,而不是名义上的石棉粮油公司。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是错误的。2、《担保合同》非大关电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韩孝辉从未在担保合同及其他的担保文件上签字,更未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是伪造的。农发行雅安分行的贷款审批材料中有关大关电力公司征信记录、财务报表也是虚假的、伪造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3、主合同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保证人亦免责。农发行雅安分行和石棉粮油公司对保证人大关电力公司隐瞒了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实际是龙兴酒厂,蒙骗大关电力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农发行雅安分行、石棉粮油公司和龙兴酒厂共同伪造了粮油公司与粮食供应商的购销合同、粮油公司与龙兴酒厂的购销合同。这些购销合同大部分未实际履行。对于贷款的损失,农发行雅安分行、龙兴酒厂负有直接的过错。根据《担保法》第30条规定,大关电力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担保合同是伪造的。大关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孝辉从未签署过担保合同及相关的手续,也从未授权过任何人代为签署担保合同及相关的手续。农发行雅安分行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规定,二审法院未就雅安市公安局《回函》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组织各方质证。直接在判决中予以了采信和适用,侵犯和剥夺了大关电力公司,以及石棉粮油公司进行辩论的诉讼权利。即使农发行雅安分行和石棉粮油公司、龙兴酒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也并不代表其三者的行为不构成民法上的恶意串通。综上,请求再审撤销原判,驳回农发行雅安分行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