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国丽,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召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治波,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明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康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贻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同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鼎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家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张明渝。 再审申请人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同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康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同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鼎航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明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