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海市建筑材料市场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傅文,该中心主任。 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北海市建筑材料市场发展中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74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超出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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