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天津公司申诉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执监字第182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天津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世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瑞坤,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执监字第182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天津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世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瑞坤,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员工。

执行人: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代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立东,该公司员工。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天津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2)鲁执复议字第95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复议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公司与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集团)合作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7月1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出(201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39号裁决(以下简称0339号裁决),该裁决主文的主要内容为:一、新华集团向天津公司偿付欠款人民币7,994,920.36元;二、新华集团向天津公司偿付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三、新华集团向天津公司支付代垫的仲裁费人民币210,869.10元;四、驳回天津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和新华集团仲裁反请求。

2012年5月2日,天津公司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中院)申请执行0339号裁决,该院当日予以立案。同年5月7日,淄博中院向新华集团送达(2012)淄仲执字第44号执行通知,要求该集团自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确定义务。

2012年5月11日,新华集团向淄博中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书》称,0339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据此,请求不予执行该裁决。

淄博中院查明:1995年11月13日,我国政府与加蓬政府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政府关于中国向加蓬共和国政府提供贴息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加蓬政府请求我国政府使用前述优惠贷款在加蓬建立制药厂,我国政府表示同意。经两国政府协商一致,该项目由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承担,由天津公司具体实施,与加蓬国际贸易公司合资经营。为此,中成公司与加蓬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中加弗朗斯维尔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中加合同》),并将《中加合同》中中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赋予天津公司。天津公司最终确定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股份)合作共同实施加蓬药厂项目,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前述贷款作为项目投资建设款项。1997年6月18日,天津公司与新华股份签订《合作合同》。根据《中加合同》及《合作合同》,中方在合资公司中占有75%的股份,天津公司与新华股份各占中方股份的37.5%。关于运用两国政府优惠贷款投资该项目事宜,天津公司和新华股份约定,以加蓬药厂名义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并以加蓬药厂的经营收入偿还。双方各自为该贷款的一半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合作合同》签订后,在办理银行贷款的过程中,由于加蓬药厂尚未成立而无法作为借款主体,新华股份同意以天津公司名义,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总额为2,O00万元的优惠贷款。1997年8月12日,新华股份向天津公司出具《关于承担借款债务的承诺函》,承诺与天津公司各自承担贷款总额50%的还本付息责任。

1997年9月8日,新华股份致函天津公司称,“加蓬项目中方股权50%的权益,贵司及上级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注册时,必须办理在我公司名下,这是贵司及上级总公司与新华合作的基础,即非洲加蓬项目中方股权5O%权益办理我司名下完毕之日,作为我司向进出口银行执行《关于承担借款债务的承诺函》担保责任的起始日期。”1997年9月25日,天津公司向新华股份回复《关于贵司50%股权与承诺函同时办理与生效的函》,表示同意新华股份前述函件意见。

1997年10月8日,新华股份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新华股份就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债务中的50%提供还款保证。

仲裁庭根据天津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该公司于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九期全部偿还前述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2,842,703.70元。

2001年9月20日,新华股份与新华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因加蓬药厂项目产生的一切义务转由新华集团承担。

2004年2月16日,新华集团向天津公司发出《关于加蓬项目新华方面投资主体情况的说明》,确认新华集团同意承担一半的贷款本息计11,424,314.82元。2004年3月2日,天津公司表示同意并告知新华集团将贷款本息划入专用账户。2004年4月5日,双方就加蓬药厂项目贷款归还事宜进行协商,签订《偿还加蓬药厂项目贷款本息协议》,约定:新华集团于2004年6月归还贷款30%,金额为3,426,394.45元;2004年10月归还贷款30%,金额为3,426,394.45元;2004年12月底归还贷款40%。该协议加盖新华集团公章。

2004年4月12日,新华集团向天津公司发出函件,主要内容为:“加蓬药厂自2000年之后全部由贵司人员销售经营,对于近几年的经营情况、是否有盈利我司概不知晓……对于贵司一直要求的偿还垫付款问题,双方领导人已达成了初步协议,无需再三提醒。现加蓬药厂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与否,我公司应享有的股权办理不宜再拖延,也请贵司在2005年12月底前,给我司办理完毕加蓬药厂37.5%股权的国内外登记手续,否则,我司将不再履行承诺还款责任”。4月16日,天津公司回函称:“贵司4月12日函收悉。由于加蓬药厂文件转手多人,我司正安排人手搜集整理。我司遵守双方的承诺,对办理股权是有信心有能力的,我司重申同意贵司要求办理股权国内外登记的期限条件,也请贵司抓紧时间筹措款项,遵守约定及时付款”。

2004年4月26日,中成公司、天津公司及新华集团共同会谈,新华集团再次承诺承担其还款责任,并约定还款具体事宜由双方尽快商定并签订还款协议,有关加蓬药厂存续期间发生的贸易业务往来及其他情况,由双方具体工作人员在四月底前落实。该次会谈形成纪要并加盖新华集团公章。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