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72号 法定代表人:焦奡,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盾,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心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思思,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昆,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胡琳,该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群,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杜立国,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于洪新城管理委员会(简称于洪管委会)与被上诉人沈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顺丰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简称于洪区政府)及沈阳市人民政府(简称沈阳市政府)土地整理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0)辽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于洪管委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于洪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孙长江、李盾,顺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心德、委托代理人李思思,于洪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琳、姜群,沈阳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杜立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5日,顺丰公司与于洪管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就于洪新城浑河滩地地块土地进行整理事宜达成协议:1、于洪管委会同意将于洪新城段浑河滩地地块交由顺丰公司按规划进行土地整理,面积约5.18平方公里(以实测为准)。2、顺丰公司必须依法按规划对土地进行整理,经上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实施开发建设,但未能批准前,顺丰公司不得改变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用途。3、按照政府总体规划,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顺丰公司可以依法按规划实施建设,因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顺丰公司承担。4、在土地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拆迁费用均由顺丰公司承担,由于洪管委会依法操作。顺丰公司向于洪管委会打入拆迁款之后,于洪管委会在取得该宗地土地拆迁手续之日起2年内亮出净地,在拆迁开始之前顺丰公司将不少于60%拆迁费用汇入于洪管委会帐户或于洪管委会指定的帐户,于洪管委会才能实施拆迁。5、顺丰公司负责宗地内现有带状公园的维护,并承担维护费用,未经上级批准,顺丰公司不可对公园土地及设施作任何变更。6、顺丰公司承担规划中的体育公园用地项目租金,原租赁方式不变。7、顺丰公司同意支付给于洪管委会7700万元,用以补偿于洪管委会对宗地的前期投入,并且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汇入于洪管委会帐户或于洪管委会指定帐户。8、于洪管委会有义务协助顺丰公司进行土地整理,并协助顺丰公司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协助顺丰公司对已变更的土地用途进行拆迁。9、于洪管委会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水源地的动迁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顺丰公司承担。10、本协议有效期限40年,自本协议生效时起算。11、顺丰公司不能在2年内全部支付该地块的拆迁补偿费用,于洪管委会有权解除本协议,于洪管委会不能在2年内完成拆迁,逾期按未拆迁部分地块所需拆迁费用的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顺丰公司,在于洪管委会完成全部拆迁工作后,如因顺丰公司原因,在5年内未能使该协议确定范围内的土地挂牌交易,于洪管委会有权解除本协议。 2007年7月26日,顺丰公司与于洪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之一)》,约定:1、顺丰公司承担三个半村全部土地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水源地动迁补偿费和水利设施建设全部费用。2、待该宗土地整理变成建设用地达到挂牌交易条件后,顺丰公司通过市场供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仅向市政府交纳该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于洪管委会不再收取该宗土地内的其他土地收益。3、本补充协议同原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07年8月14日,顺丰公司与于洪管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1、于洪管委会同意将于洪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苗圃地提供给顺丰公司,用于办理盛京银行抵押贷款。该证拟抵押贷款额度为5亿元,存入于洪管委会帐户,此项资金由双方共同监管,用于土地整理。2、顺丰公司保证在土地整理开发时限内(即主协议第11条约定时限)将该宗土地解押,交还于洪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如因顺丰公司原因,不能按期解押交还土地储备证,给于洪管委会造成损失,顺丰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2007年9月11日,于洪区财政局函致顺丰公司称:鉴于你公司已与于洪管委会签订了浑河滩地整理协议,你公司整理的土地挂牌出让后,土地竞拍人交纳的土地综合地价款将直接进入我单位的财政专户。为此,我单位同意:待土地拍卖成功后,土地出让综合地价款进入我单位专用帐户后,我单位将按照实际拍卖成交价与土地出让金的差额部分退回你公司设立在盛京银行华山支行的帐户中。 2007年9月24日,顺丰公司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华山支行(简称盛京银行华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用途为土地整理。该借款合同由于洪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于洪区1555亩土地提供担保。2008年12月10日、2010年6月21日,于洪区政府两次向沈阳市政府请示办理贷款抵押转期手续。 2008年4月20日,顺丰公司与于洪管委会签订《于洪新城浑河滩地拆迁工作协议》,约定:1、拆迁工作由于洪管委会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组织实施,顺丰公司按总协议的规定分期支付所需费用。每个拆迁阶段前付60%,每阶段拆迁结束后双方结算,多退少补。2、资金支付总额按双方初步测算确定的9.8亿元额度操作,双方明确此款项专款专用,封闭运行。3、上述总动迁费用中,含水源地动迁费用4.1亿,按照2007年5月25日协议书中第9条之规定,于洪管委会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水源地的动迁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顺丰公司承担。4、于洪管委会提供河滩地动迁所需回迁居民的户数、户型及面积,顺丰公司据此建设回迁房,在双方按照各自承担责任提供相应手续的基础上,确保2009年5月前回迁入住,双方签署回迁房建设协议。5、拆迁工作在于洪管委会统一组织下,顺丰公司派员到各拆迁组协助工作,每笔拆迁资金的支付除按于洪管委会规定的程序外,需由顺丰公司派出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支付。6、为保证顺丰公司在每阶段拆迁结束至土地挂牌交易前的土地权益,双方另行签署相关合同,以保证按程序进行市场挂牌交易。7、等全部拆迁结束后,双方应对实际发生的总费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8、苗圃应立即搬迁,年底搬完毕,新城砼搅拌站立即另行选址,9月末搬迁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