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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利兴与黎经炜、黎桂芬、香河彩星经纬家居城有限公司,刘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利兴。 委托代理人:雷醒洲,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创泰。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经炜,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利兴。

委托代理人:雷醒洲,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创泰。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经炜,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陈涌东海路仁爱巷20号。

委托代理人:张秀春,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琪,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桂芬。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河彩星经纬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展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澜,系廊坊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负责人。

上诉人谭利兴与上诉人黎经炜、黎桂芬、香河彩星经纬家居城有限公司(简称彩星公司)和一审被告刘澜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09)冀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谭利兴、黎经炜、黎桂芬及彩星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2013年9月1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谭利兴的委托代理人雷醒洲、杨创泰,黎经炜的委托代理人张秀春、王琪,黎桂芬和彩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到庭参加诉讼。刘澜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案的事实如下:

(一)香河经纬家具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简称经纬公司)的设立、土地购置

2003年9月23日,谭利兴与黎经炜、胡钊伟、黎经林、张志成、叶子宇六个股东决定合股经营“香河经纬家具装饰材料城”项目,并且为此签订了《合股经营“香河经纬家具装饰材料城”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各股东同意以黎经炜为代表与香河县淑阳镇经济委员会签订“香河经纬家具材料城”项目协议书和项目备忘录,共同承担和分配分享该项目协议书和项目备忘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注册登记公司,名称为香河经纬家具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各股东委托黎经炜作为该公司的第一任法定代表人;黎经炜、谭利兴、胡钊伟、黎经林、张志成、叶子宇对项目投资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0%、40%、6%、5%、4.5%、4.5%,出资总额暂时定为人民币8000万元,第一期出资额为550万元,由各股东按上述比例出资。同日,各股东制定香河经纬家具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住所为河北省香河县绣水街南、五一路东、丽天佳苑以西地段;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各股东按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生产经营事宜、增资等各种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黎经炜担任;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谭利兴担任,有权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2006年6月5日,香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对经纬公司下发《责令修改公司章程违法条款的通知》,指出经纬公司《章程》“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生产经营事宜、增资等各种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修改并登记备案。)2003年12月9日香河县淑阳镇经济委员会作为甲方、经纬家具材料城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香河经纬家具材料城项目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属地内绣水街以南、五一路以东、丽天佳苑以西占地730亩建设家具城和家具材料、装饰材料城,每亩平均投资不能低于70万元,总建设周期不能超过两年;甲方为乙方办理其受让土地的出让(或转让)手续;土地出让费每亩73330元,乙方先期占用350亩土地,土地出让费共计25665500元。2004年1月1日,经纬公司在香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来该公司增加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其中,谭利兴和黎经炜各出资600万元,各占40%股份,其余四名股东共出资300万元(胡钊伟6%、黎经林5%、张志成4.5%、叶子宇4.5%)占20%。公司成立后,按公司《章程》和上述项目协议书的约定运作“香河经纬家具装饰材料城”的市场开发和项目建设。2004年8月经纬公司从香河县土地管理局以出让方式按每亩7.333万元共计支付了2832.83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386.046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外,经纬公司还为与该地块相邻的约300亩的国有土地支付了500万元定金)。随后,经纬公司在已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了建设项目的施工。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关权益、地上建筑物是经纬公司的全部资产。经纬公司成立初期的事务主要由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黎经炜负责。2005年下半年,谭利兴与另五名股东产生分歧和矛盾,此后所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及香河县政府、淑阳镇政府多次召集该公司股东进行协调亦未能解决股东内部争议。

(二)经纬公司2006年2月的土地评估

2006年2月20日,经纬公司委托廊坊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天元会计所,时任法定代表人为刘澜,2009年4月28日变更为田明)对其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双方订立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约定:评估目的为核实资产价值,评估范围为经纬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2月22日,评估起止时间为2006年2月22日至24日,应于2月24日作出评估报告)。天元会计所指派注册资产评估师刘澜、王金霞等业务人员对经纬公司为核实资产价值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专项评估,并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经纬公司核实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中的取价依据包括《廊坊市地价体系建设---香河卷》(2004年1月卷)等),评估结论为:委评土地使用权以2006年2月22日为基准日总评估净值为2832.83万元。对此,在诉讼中,谭利兴主张上述评估净值是按平均每亩7.333万元计算的,而当时香河县城的土地价已大幅上涨,并提交香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香河县绣水街拍卖地块价格说明》证明“2006年绣水街拍卖地块平均价格每亩103.72万元”。

(三)彩星公司(原名香河彩星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彩星贸易公司)的设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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