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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友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帝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烟台艺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友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学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卫平,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卓,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友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学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卫平,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卓,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霄,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开庆江,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明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大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伟,北京市盛邦(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烟台艺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彦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烟台友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友谊公司)与上诉人山东金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帝科公司)、原审被告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简称北明公司)、原审被告烟台艺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艺林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鲁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友谊公司、金帝科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友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卫平、于卓,金帝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开庆江、柴霄,北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伟、李磊到庭参加诉讼,艺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28日,金帝科公司向北明公司出具《授权承诺声明书》,内容为:“为我公司与贵公司房地产联合开发事宜,现特别授权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与贵公司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并代表我公司履行,我公司同意和认可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与贵公司所签订协议的所有条款,对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履行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2004年8月4日《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纪要》对数码大厦及专家公寓项目的意见为:1、建设用地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以协议方式出让。2、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必须先建设数码大厦,待数码大厦建成后方可办理专家公寓项目的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3、数码大厦的建筑功能、使用性质等不得改变,数码大厦投入使用,初步形成IT产业后,此项目的土地出让金返还莱山区政府,用于支持莱山区IT产业的发展。4、上述出让条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2004年8月20日,金帝科公司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烟国土资莱地合字(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金帝科公司受让位于莱山区桐林路以北埠岚村段48298.6平方米宗地,用途为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出让金每平方米829.60元,总额为40068519元。

2004年8月31日,金帝科公司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烟国土资莱地合字(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帝科公司受让位于清莱路以东,北贺村段9888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出让金每平方米881元,总额为8711328元。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关于山东金帝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拟建科技大厦及专家公寓用地出让意见》,载明,数码大厦土地总面积为21318平方米,扣除道路及绿化占地,可出让面积为10033平方米。规划为商服用地,拟建设科技数码大厦,规划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专家公寓位于东北至莱山区机林路以北埠岚村段,可出让土地面积为48298.8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拟建三、四层专家公寓65栋,规划总建筑面积为28979.16平方米。

2004年12月28日,友谊公司与北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北明公司以出让方式,按每平方米881元取得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0033平方米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为准),现双方欲在该土地上合作开发建设莱山区科技数码大厦项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北明公司负责该项目土地证的办理,支付土地出让金;友谊公司负责该项目全部工程建设事宜,并负责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二)友谊公司有权要求北明公司提供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并负责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一切与工程建设、销售有关的证件和手续的办理,北明公司应予以协助。(三)北明公司不参加该项目的所有开发建设、销售、售后服务等全部后续工作,友谊公司对建筑质量负全责,如有房屋质量、面积等与购房方面有关的纠纷,一切法律责任由友谊公司承担。(四)因北明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友谊公司与北明公司正式签订此协议后,按市土地局要求付款之日先支付北明公司400万元。北明公司按该项目税后利润1000万元取得该项目利益扣除400万元后的数额及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合计1483万元),由友谊公司从该项目售房收入实现的利润中逐步支付给北明公司。(五)从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该证双方共同前往办理)之日起,双方开设银行专用共管账户,该户印鉴由双方分别保管,共同盖章后方可支付此户的账款。售房所得友谊公司应全部打入共管账户,双方各按实际到账房款的50%每季分配一次。当北明公司分配所得累计达到应分得数额时,共管账户撤销,该项目剩余的收益全部归友谊公司所有。(六)通过北明公司努力,减免的该项目应缴综合开发费,扣除为达到减免目的而支出的费用后,双方各得50%。由友谊公司确认减免之日一次性支付北明公司,但应扣除该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七)政府与北明公司之间就该项目土地款的善后处理与友谊公司无涉。(八)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房屋销售完毕时,友谊公司应将财务及合同专用章交给北明公司,本协议终止。(九)本项目建设后的物业管理事宜由友谊公司全权负责管理。

2005年5月20日,金帝科公司取得莱山区清莱路东、北贺村段988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2007年10月2日,金帝科公司以烟国用(2007)第226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再次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2005年4月1日,北明公司向友谊公司出具收据,收借款400万元。

2005年6月17日,烟台市规划局莱山分局作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回复通知单》,通知金帝科公司所申报的确认数码大厦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待莱山区行政中心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后依据城市设计重新拟定。2005年11月8日,烟台市规划局对金帝科公司数码大厦项目做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2006年2月6日,烟台市规划局莱山分局做出第二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回复通知单》,对金帝科公司的设计方案做出答复,要求金帝科公司根据回复内容进行方案调整或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2006年10月16日,烟台市规划局莱山分局做出第三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回复通知单》,答复:原则同意方案(一),同时提出,该项目的用地性质为商服用地,土地不得转让。该大厦不属于高科技IT项目,国土部门负责将原用于建设公寓的80亩土地全部收回。……规划用地面积21318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54821.4平方米。大厦为集科研办公、商务用房及商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楼,由裙房将A栋、B栋建筑连为整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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