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68号 法定代表人:才淑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俊辉,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力,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冬红,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利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辽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溢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溢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何俊辉,中建六局的委托代理人苏力、李冬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1日,作为发包人的溢利公司与作为承包人的中建六局就“金碧辉煌国际俱乐部”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4号;工程内容为:建筑面积约90000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裙房5层(局部6层),塔楼两座23层、桩筏基础、桩剪结构,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承包范围:按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总承包,除桩基础、护壁、土石方、降水工程。开工日期:2006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07年7月15日。合同价款暂估168000000.00元。一、关于图纸。双方在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而专用条款约定:由于本工程为边设计边施工,所以不能在开工前15日内提供全部施工图纸,只能提供地下部分的施工图,全部图纸在7月下旬完成后再提供柒套(含制作竣工图三套)、其他施工有关资料一套,并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套图纸,供发包人、监理查阅。另外,在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提供3套竣工图。二、关于开工和工期问题。双方约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三、关于工程设计变更。双方约定,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四、关于违约问题。双方在合同通用条款“35、违约”部分约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或承包人赔偿承包人或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35、违约”部分约定,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价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误1天,支付2千元,违约金累计支付不超过50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支付不超过工程总价款1%的违约金,还需自费返工,达到验收标准。五、关于索赔问题。双方在合同通用条款“36、索赔”部分约定,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六、关于竣工验收。双方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七、关于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问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本工程按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垫资施工至裙房五层局部六层顶板,以后每月5日前按上月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的90%支付工程款,2007年3月30日裙房主体顶板施工完,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垫资总额15%的工程款;2007年7月15日主体封顶,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垫资总额45%的工程款,工程交付发包人后7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至工程总价95%的工程款,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交付之日起满二年后14日内返还给承包人。八、双方还在补充条款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由承包人收取分包工程总价3%的总包管理费,发包人外委分包进场后需和承包人另行签订《总包管理协议书》,总包管理费不含水、电费、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使用费,此费用由承包人另行向分包单位收取。此外,双方在该合同中还就许多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中建六局按该合同约定进场施工。2006年7月25日,中建六局收到涉案工程设计单位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出具的《设计交底记录》;同日,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完成《验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施工过程中,溢利公司实际向中建六局提供4套施工图(约定提供7套);涉案工程还发生大量设计变更;中建六局同意溢利公司提供部分建材,事实上溢利公司也提供了钢材、外墙砖等建筑材料;溢利公司还将属于中建六局承包范围内的14项施工项目(采暖、幕墙、A塔及B塔顶楼造型、A塔及B塔铝合金隔热窗、进户门及锁安装、外墙保温、给排水、裙楼中央空调、裙楼通风空调、地下室二层坡道、六层网架彩钢顶、电气工程、防水、部分土建工程)直接发包给他人施工。2008年12月底,中建六局结束施工,2009年3月底,中建六局撤离工程现场,将其施工的涉案工程交付溢利公司。2009年12月,金碧·海洋之星度假酒店在涉案工程的裙房部分开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