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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九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贤友,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乐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定云,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卫东,北京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乐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定云,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卫东,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九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定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少雄,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凡罡,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贤友。

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兆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贤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照彦,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贤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照彦,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夏胜竹。

原审第三人: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仲照彦,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王文海。

委托代理人:仲照彦,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连素珍。

委托代理人:仲照彦,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东公司)、湖北九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如公司)与被上诉人林贤友,原审第三人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大陆桥公司)、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大陆桥公司)、夏胜竹、刘向东、王文海、连素珍侵权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鄂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徐东公司、九如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徐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定云、苏卫东,九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少雄、徐凡罡,林贤友的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刘兆君,原审第三人甘肃大陆桥公司、武汉大陆桥公司、刘向东、王文海及连素珍的委托代理人仲照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7日《协议》载明:甲方“兰州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大陆桥公司),乙方徐东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联合竞标汉正街九如010地块,达成协议如下:1、本项目竞拍保证金5000万元,甲方付3000万元,乙方付2000万元。2、本项目竞拍保证金风险及竞得后投资比例甲方占55%,乙方占45%。3、享有投资比例的盈利、承担联合开发的风险。以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确定。落款处甲方为林贤友,乙方为徐东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乐龙,该协议并未加盖两公司公章。经查,兰州大陆桥公司并不存在,《协议》中所载兰州大陆桥公司应为甘肃大陆桥公司。

2004年3月17日,徐东公司向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5000万元,后又缴纳地价款9358.63万元,共计14358.63万元。

2004年3月18日,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出具武土交确字(2004)第0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徐东公司:贵公司以招标方式成交010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土地面积为33400平方米,约合50.09亩,成交价款总额为35800万元,合约3828.88元/平方米。请中标人持本成交确认书,按照招标结果以及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在投标文件承诺的付款期限内向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付清应交价款,在成交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成交确认书到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手续,在拆迁验收工作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事宜。附:地块范围示意图、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武土条字(2003)87号。

2004年3月24日,湖北海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堰公司)以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被告、徐东公司为第三人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就010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徐东公司中标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这一行政行为,判令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重新依法确定中标人。该案诉讼中,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周光于2004年8月8日、8月13日分别出具两份《承诺书》,表明其知晓海堰公司与徐东公司达成撤诉共识,并愿意敦促徐东公司在海堰公司撤诉后向该公司支付九如项目前期补偿费5000万元,包括前期办公、拆迁调查评估、市场研究、规划设计以及地价款提前到位的财务成本等,在该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支付50%,余款在3个月内付清。徐东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受理前述行政诉讼案件的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将其预存的700万元支付给海堰公司。同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蔡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海堰公司撤回起诉。

2004年4月15日及同年10月26日,武汉大陆桥公司受林贤友委托,分三笔共向徐东公司汇入4300万元。该公司认可此笔款项系林贤友对九如项目开发的投入资金,相关权益为林贤友享有;2004年3月17日,王文海受林贤友委托,向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汇入3000万元。王文海认可此笔款项系林贤友对九如项目开发的投入资金,相关权益为林贤友享有;2004年4月13日,连素珍受林贤友委托将200万元汇入夏胜竹名下开户行为武汉农行、账号为9559980059289705515的银行卡中。连素珍认可该款由夏胜竹汇入徐东公司账户,系林贤友对九如项目开发的投入资金,相关权益为林贤友享有;2004年4月14日,刘向东受林贤友委托将900万元汇入夏胜竹名下开户行为交行武汉硚口支行、账号为60142815618336809的银行卡中。刘向东认可该款由夏胜竹汇入徐东公司账户,系林贤友对九如项目开发的投入资金,相关权益为林贤友享有;2004年4月14日,王文海受林贤友委托将900万元汇入夏胜竹名下开户行为交行武汉硚口支行、账号为60142815618336809的银行卡中。王文海认可该款由夏胜竹汇入徐东公司账户,系林贤友对九如项目开发的投入资金,相关权益为林贤友享有。上述2000万元进入夏胜竹账户后,又于2004年4月15日转入徐东公司账上。夏胜竹认为上述2000万元不是其享有的款项,谁存入即是谁的钱,与其无关。武汉大陆桥公司系于2004年3月23日成立,林贤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肃大陆桥公司持有该公司70%的股份,刘向东担任公司董事,王文海、夏胜竹担任公司监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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