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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治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炳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治华,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人:重庆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炳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贵,该区区长。

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2011)渝高法执异字第00030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高院在执行八建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龙公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北区政府)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北区政府2011年9月29日向重庆高院提出异议,请求对本案作出不予恢复执行的裁定,并撤销(2010)渝高法执恢复字第4号执行通知、(2010)渝高法执恢复字第4-1、4-2号执行裁定,退还已执行扣划资金。主要理由如下:一、本案所涉债务纠纷与江北区政府无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依据仲裁调解书中关于“区政府取得江北商业城项目完整产权”之内容,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根据江北商业城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和权属证明,重庆道隆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隆公司)从1999年5月就合法取得该项目产权,江北区政府从未取得该项目的任何产权。二、已执行到位的案款表明本案已不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重庆一中院裁定由道隆公司承担支付价款之责,除去已执行到位的部分,2004年11月10日,八建公司与道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投资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国投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八建公司实际已受偿金额总计为25,942,264元,不仅已超过再审判决确认的债务本金,也已超过本案原执行标的2576万余元,充分表明本案所涉案款已执行到位,且重庆高院于2006年12月已执行完毕并作结案处理,恢复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重庆高院查明:八建公司与渝龙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北区法院)于1998年9月7日,9月17日作出(1998)江民二初字第291-309号共19份民事判决,判决渝龙公司给付八建公司尚欠工程进度款及停工损失共计24,273,390.30元。渝龙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高院提出申诉,重庆高院要求重庆一中院对该案再审。重庆一中院再审过程中,依法将原19个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并于2001年9月10日作出(2000)渝一中民再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判令:撤销江北区法院(1998)江民二初字第291-309号民事判决;由渝龙公司支付八建公司尚欠的工程进度款、停工损失费、水电费、治安费共计24,011,264元(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并承担上述金额的资金占用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从1998年3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原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共计430,709元,由渝龙公司负担。

渝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八建公司于2001年11月22日向重庆一中院申请执行。因渝龙公司建设的江北商业城(后改名为现代广场项目)于1998年12月被江北区法院裁定以评估价折价1.1亿元变卖给道隆公司,并依法办理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渝龙公司申请执行回转,要求返还该地产项目。重庆一中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只是改变渝龙公司应支付金钱的数额,该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地位并未改变,遂于2002年12月2日作出(2002)渝一中民他执字第105、118、122、123号裁定,裁定对江北商业城按原状重新进行评估,道隆公司在重新评估的价值范围内,扣除已支付的2502.0146万元,清偿该系列案申请执行人八建公司、重庆涪陵建设工程公司、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后,将余款返还给渝龙公司。

执行过程中,八建公司申请追加江北区政府为被执行人。重庆一中院认为,被执行人渝龙公司已长时间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重庆仲裁委员会2003渝裁(经)字第(18)号调解书,已确认了江北区政府获得江北商业城项目完整产权并承担渝龙公司相应债务,该公司经再审判决尚欠八建公司的债务,属仲裁调解书确认的应由江北区政府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据此,该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2)渝一中民他执字第105-3号民事裁定,追加江北区政府为被执行人,由其对(2000)渝一中民再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渝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11月10日,在重庆一中院的主持下,八建公司与案外人道隆公司、江北国投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八建公司放弃资金占用费,道隆公司应当向八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24,011,264元(其中已支付10,136,202元,未支付13,875,062元);未支付的13,875,062元按以下时间支付:第一次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200万元,第二次于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600万元,第三次于2005年6月31日前支付5,875,062元;江北国投公司为道隆公司向八建公司支付13,875,062元提供担保,此担保在现代广场裙楼项目进入“四久工程”司法处置程序立案后自动终止。

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道隆公司于2004年11月15日向八建公司支付200万元,江北国投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向八建公司支付600万元。之后,江北国投公司认为现代广场裙楼已进入“四久工程”司法处置程序,应于2005年6月31日之前支付的剩余款项5,875,062元未支付。

2005年7月22日,八建公司以道隆公司、江北国投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剩余款项为由,向重庆一中院申请恢复执行(2000)渝一中民再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款项5,875,06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005年7月26日,重庆一中院恢复执行,并于同年8月10日向江北区政府送达了(2002)渝一中他执字第105号通知书。

2005年8月23日,重庆高院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决定对现代广场部分裙楼实施整体司法处置。八建公司遂向重庆高院申报债权,包括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2006年3月20日,重庆高院作出(2006)渝高法执提字第1号执行决定,提级执行本案。同年4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6)渝高法执他字第36号。在重庆高院执行涉及现代广场的系列案中,八建公司受偿工程款5,875,062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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