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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森福实业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池曼海运公司(HachimanShippingS.A.)。 法定代表人:青山孝(TakashiAoyama),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池曼海运公司(HachimanShippingS.A.)。

法定代表人:青山孝(TakashiAoyama),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怡,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振生,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秋明,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DorvalKaiunK.K.)。

法定代表人:道浦薰(KaoruMichiura),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怡,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助理。

再审申请人哈池曼海运公司(HachimanShippingS.A.,以下简称哈池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福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DorvalKaiunK.K.,以下简称德宝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四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71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池曼公司、德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剑锋、陈怡,申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振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8月12日,森福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2008年8月23日,德宝公司签发了提单号为GTHQ—5701的已装船指示提单。涉案货物运抵青岛港后,经检验发生货损。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作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森福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11548378.93元及其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同币种贷款利率从2008年10月23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应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森福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辩称:1、森福公司并非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因而无诉权;2、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按照提单记载交付了货物,依法不对提单记载之外的事项负责;3、森福公司未证明本案苯酚色度变化系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过错造成;4、苯酚色度变化并不必然意味着苯酚受到损害;5、森福公司索赔的损失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综上,森福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9月23日,森福公司与受委托方上海锦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签订2008JJ102401号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由锦江公司代理森福公司进口苯酚1400吨,并约定:因不可抗力、外商违约或诈骗以及运输、邮电等非受委托方的原因造成的风险使进口合同或本协议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受委托方免除责任;但外商违约时,受委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的书面委托及有效证据对外索赔。同日,锦江公司(买方)就购买苯酚1400吨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SUMITOMOCORPORATION(HONGKONG)LTD.](卖方)签订了2008JJ1024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成本加运费(CFR)中国青岛,苯酚色度最高不超过10哈森(HAZEN)。2008年9月26日,锦江公司申请中国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开立了以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LC300C3646/8号远期跟单信用证,货物单价为每吨1530美元,信用证金额为214.2万美元。2008年12月17日,锦江公司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人民币14668844.40元。

该批苯酚由巴拿马籍“金色蒂凡尼”轮(M/VGOLDENTIFFANY)承运,哈池曼公司为“金色蒂凡尼”轮船舶所有人。“金色蒂凡尼”轮为1998年建造的油船/化学品船,载重吨16465公吨,总吨位为9599,净吨位为5132。

2008年8月23日,货物在西班牙维尔瓦港装上“金色蒂凡尼”轮,德宝公司签发了GTHQ-5701号清洁指示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SUMITOMODEUTSCHLANDGmbH],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上海)有限公司[SUMITOMOCORPORATION(SHANGHAI)LTD.],货物为1400吨苯酚,积载舱为7P、7S、10P,卸货港中国青岛港,运费预付。锦江公司经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背书受让了该提单,并据此在卸货港提取了船载货物。

货物装船前,SGS公司对该批苯酚进行了品质、重量检验,出具了重量证书、质量证书。其中质量证书载明了苯酚色度小于5哈森以及其他品质指标。2008年11月5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对随船苯酚样本进行了检验,出具了对船舱样本(2008年8月23日取样)的OP2008-1501SH-1号检验报告,报告载明装船后苯酚色度为5哈森。

“金色蒂凡尼”轮驶离装货港后,于2008年10月22日1640时靠泊青岛港明洋化工码头。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受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与受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的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货物保险人指定的上海东方公估行以及SGS公司对“金色蒂凡尼”轮7P、7S、10P舱的货物进行了联合取样。10月23日,“金色蒂凡尼”轮船长出具声明:“7P、10P舱装载的苯酚变色,7S舱苯酚经检测情况良好,上述所有货物将全部混合卸载装入一个岸上接收储罐中,因混装而产生的责任由船东承担。”10月24日0100时,“金色蒂凡尼”轮开始卸货,同日1920时卸货完毕,该批苯酚全部混合卸入岸罐T-108。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表“金色蒂凡尼”轮船东及其船舶保险人与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以及SGS公司对岸罐T-108的苯酚进行了联合取样。

2008年10月25日,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作出RH082555号检验报告,载明:7S舱苯酚色度为7哈森,7P舱苯酚色度为27哈森,10P舱苯酚色度为30哈森。

2008年11月4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漕泾)实验室对涉案样品进行了化验,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各派代表确认样品密封良好。2008年11月5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除作出对船舱样本的OP2008-1501SH-1号检验报告外,又分别作出OP2008-1501SH-7、OP2008-1501SH-8、OP2008-1501SH-9号检验报告,并于2008年11月7日出具ZJG0569/08号检验报告,上述报告分别载明:船舶到达青岛港后卸货前(2008年10月22日取样),7S舱苯酚色度为3哈森,7P舱苯酚色度为19哈森,10P舱苯酚色度为21哈森;卸货后(2008年10月24日取样),青岛岸罐T-108的苯酚色度为12哈森。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均对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作出的上述检验报告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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