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7号东升楼9A。 法定代表人:王孝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忠勇,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友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前屿街43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庆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达秋,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虹,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州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朱 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一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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