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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 法定代表人:冼炜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国强,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寒超,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

法定代表人:冼炜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国强,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寒超,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利登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全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笑乐,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航狮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负责人:陆静。

再审申请人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利登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登公司)、一审被告中航狮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海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涉案货值为75315.60美元没有事实根据,认定事实错误。2、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因无单放货已造成被申请人利登公司经济损失75315.60美元,没有事实根据,认定事实错误。3、二审法院未对申请人提供的足以反驳被申请人利登公司诉请主张的新证据及时开庭质证,并予以确认,存在重大审判程序错误,并导致二审法院错误裁判本案。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本院审查期间对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无单放货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作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因其无单放货造成利登公司的货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针对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重点是:涉案货物的价值和利登公司是否收回涉案货物价款。

原审查明,利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涉案货物的发票和装箱单,用于证明涉案货物的数量和价值。一审判决认为上述证据可以与报关单及提单相印证,并以此确认涉案货物的价值为75315.60美元,并无不当。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主张涉案货物价值为37657.80美元且利登公司已经收回涉案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向二审法院提交的有关收货人在所在国报关凭证、货款支付报表等公证认证文件,为收货人单方提交并进行公证的材料,并未经过利登公司的确认,二审判决未予采信,并无不当。JeffKeighran的证词系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在二审庭审后才向二审法院提交,并主张该证词可以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以及货款已支付的事实。本院认为,首先,该份证词虽然经过公证认证,但是公证员仅对JeffKeighran在证词署名的事实进行确认,因此该证词属于证人证言。其次,在该证词中,JeffKeighran称其为WOTABOUT公司的前任执行董事。WOTABOUTTOYSPTYLTD为无单提取货物的收货人,也是应当向利登公司支付涉案货款的付款人,因此该公司与利登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证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三,JeffKeighran在证词中称利登公司出具了编号为LD11H033A、金额为37657.80美元的发票,并确认已经向利登公司支付货款,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该发票和货款支付报表并无利登公司的签章,利登公司对此也不予确认。因此,该证词并不能证明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有关货物价值和支付价款的主张,也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申请人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本案再审,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综上,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SCANWELLCONTAINERLINELIMITED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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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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