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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惠(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惠(中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安能信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四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惠(海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四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惠(海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莉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义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斌,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惠(中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人:杨敏,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义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斌,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安能信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朝伟,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华国,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朝伟,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青,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惠(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海南公司)、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南京公司)、中惠(中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中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安能信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信达公司)、李华国以及一审第三人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做出的(2010)琼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惠海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强,上诉人中惠南京公司、中惠中国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义生、周斌,被上诉人安能信达公司、李华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朝伟以及一审第三人博泰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娟、胡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3月9日,海南省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海口市国土局)同博泰隆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海口市国土局出让给博泰隆公司位于海口市桂林洋海滨旅游区西侧总面积为642351.28平方米的土地;土地用途为住宅、商服、公用设施及公共建筑;海口市国土局在2007年9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博泰隆公司;土地出让金额为每平方米152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合计总金额为97637394.56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交付;建筑容积率不大于0.35,建筑密度不大于18%等。此后,双方履行了合同。海口市国土局为博泰隆公司办理了海口市国用(2007)第0028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7年7月19日,博泰隆公司的股东安能信达公司、李华国作为出让方,中惠中国公司作为受让方,双方于海口市签订了《关于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合作及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博泰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博泰隆公司系一家在海南省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让方持有其100%的股权,其中安能信达公司拥有博泰隆公司40%的股权,李华国拥有博泰隆公司60%的股权。博泰隆公司享有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7)第0028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博泰隆公司拟在本合同项下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2、出让方同意依据以下条件和条款向受让方出让,受让方同意依据以下条件和条款向出让方受让博泰隆公司60%股权,并与出让方合作进行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其中安能信达公司出让博泰隆公司0%的股权,李华国出让博泰隆公司60%的股权。3、受让方委托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全资公司中惠南京公司先行受让博泰隆公司60%的股权,再由中惠南京公司将股权转让予受让方。4、本协议中,安能信达公司、李华国作为博泰隆公司的股东,统称为出让方,就其分别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协议具体条款如下:1、交易内容。1.1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博泰隆公司60%股权,具体为:(1)出让方所有的博泰隆公司60%的股份,该股权应当是完整的,除已披露事项外没有任何抵押、质押、妨碍;(2)为合同目的,本合同项下土地须作为博泰隆公司独自拥有的资产,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完所有应缴税费;受让方通过受让博泰隆公司60%的股权,享有本合同项下土地的60%的权益。2、股权转让款。2.1股权转让款的确定依据:双方同意,确定本合同项下土地估值为博泰隆公司的资产净值估值。土地估值按照每亩31万元确定,土地面积共计642351.28/666.67=963.52亩,土地估值总额为31×963.52=29869万元。以此确定资产净值估值为29869万元。双方同意60%股权的估值为29869万元×60%=17921万元。2.2受让方因受让上列交易内容向出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共计为17921万元整。3、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股权转让按如下程序完成:(1)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9000万元整汇入以出让方名义开设的账户中进行资金共管,此条款作为本合同生效条件。(2)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交关于同意转让博泰隆公司60%股权的股东会决议、第三方放弃优先受让权函,同时将海口市国用(2007)第002838号国有土地权证原件交受让方审验。(3)在本协议3.1之(1)、(2)条款实现后7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对博泰隆公司进行清理,除本合同项下的土地、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以及对北京博泰投资有限公司的1.4亿元负债之外,其他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均由出让方负责清零,并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委托审计事务所对清零后的公司进行审计,出让方需提供配合。(4)受让方以9521万元向出让方收购博泰隆公司60%的股权,双方据此相关协议,由受让方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全资公司中惠南京公司进行收购。(5)在本协议3.1之(1)、(2)条款实现后15个工作日内由出让方办理完受让方受让博泰隆公司60%股权的工商变更、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的变更手续,受让方有义务给予相关配合。但如因前述工商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有外商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的事项而导致迟延的,出让方对此迟延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双方提供工商变更所需完备资料(不包括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不论因任何原因,受让方须于2007年7月27日前将共管帐户中的9000万元资金解付给出让方,否则本协议将自行解除。(6)在本协议3.1之(5)款中的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解付共管帐户中的资金(9000万元整)予出让方,作为收购博泰隆公司60%股权的转让款,利息归受让方所有。(7)在本协议3.1之(5)款实现后60日内,出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博泰隆公司以现金进行增资,出让方增资5600万元,受让方增资等值8400万元的外币,增资后,博泰隆公司注册资本为1.5亿元或等值外币。出让方和受让方所占博泰隆公司出资比例为40%:60%。增资当日,受让方还应向出让方支付本条第(4)款剩余的股权转让款521万元。(8)博泰隆公司增资完成后,向北京博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1.4亿元的借款(须经受让方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审计确认),据此博泰隆公司净资产值为1.5亿元。3.2在本协议3.1之(1)款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及/或博泰隆公司应:(1)向受让方交付博泰隆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2)在所有变更登记文本上签章;及(3)向受让方移交全部股东权益及资产证明(营业执照、土地证等)原件。3.3在本协议3.1条款实现后30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向受让方移交博泰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簿、支票簿、财务账册账簿、财务凭证等和公司全部文件原件。4、交易过程之实益控制。4.1出让方、受让方同意以60%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以下简称移交之日)为时间分界点,承担公司的正常运营、管理的费用,即移交之日前的费用由出让方承担,移交之日起由合资公司承担。4.2受让方承诺,至股权转让完全完成前,不以博泰隆公司实益股东身份对公司实际控制。4.3本协议所设履行期限条款乃重要条款,须严格遵守。5、先决条件。5.1股权转让需满足以下先决条件:(1)出让方的承诺及保证在所有方面在本协议的签署日到移交之日(包括本协议签署日和移交之日)均为准确、真实和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成份;(2)出让方应在各方面已经完全履行和满足须由出让方按本协议条款于交割日或之前履行和满足的义务、责任、协议、条件;(3)受让方已满意地完成对博泰隆公司在法律和财务上的尽职调查,并未发现其认为与出让方承诺有重大违背的情况;(4)有关博泰隆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其相关事宜所必需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或批准已取得(如需要),而且如果该等同意或批准是附有影响到本协议任何一方的条件的,该等条件已被该受影响方所接受,如果该等条件必须在交割前完成,该等条件已在交割前完成;(5)博泰隆公司已就本合同项下土地缴付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并已领取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及缴付有关契税;(6)有关债权人、博泰隆公司及受让方已就除本协议1.4亿元债权之外的债权签署债权转让协议。……6.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对方同意,双方不得再就本项目与第三方进行与本协议内容相同和类似的合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8、违约责任。8.1受让方的违约责任。(1)如受让方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内支付款项或增资的,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协议总价款的5%,逾期30日仍未履行的,出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8.2出让方的违约责任。(1)如因出让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履行完毕工商变更手续及增资的,则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协议总价款的5%,逾期30日仍未履行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8.3共同责任。(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行使,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协议总价款的5%。(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6.7条款,未经对方同意与第三方进行合作或者转让股权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加收违约方违约金1000万元。8.4鉴于受让方取得博泰隆公司60%的股权需要经过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及/或备案,如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受让方无法取得前述60%股权,并经过双方努力仍旧不能达成本协议目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让方将从受让方处取得的价款等返还受让方,受让方将从出让方取得的材料、资产返还出让方。前述返还应当在确定相关审批及/或备案不能完成且双方确定不能达成协议后10日内完成。9、主体。9.1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承继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及法律约束力。9.2本协议中受让方权利及义务可以通过其自身或者其关联方履行,除此之外,任何一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需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12、附件及补充条款。12.1鉴于受让方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协议签订期间正运作上市事宜,如应受让方申请上市所需,按有关规定需修订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完善本协议的,在不影响出让方利益的前提下,出让方需全力配合。12.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双方另有协商条款时,可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4为履行本协议所签署的其他协议、文件,如有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13、司法管辖。13.1本协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诠释、执行。双方如就本协议存在任何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署地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双方还在该协议中约定了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和后期合作等具体事宜。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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