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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与林贻强、周孙琰,福州蓝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 法定代表人:高诚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效辉,北京市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

法定代表人:高诚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效辉,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高诚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效辉,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贻强,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孙琰,男,194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一审第三人:福州蓝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由钦,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友平,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平潭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斯泉。

一审第三人:平潭县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斯泉。

一审第三人:平潭县物资局。

负责人:陈明泽,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薛由钦,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因与被申请人林贻强周孙琰,一审第三人福州蓝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平潭鑫盛投资有限公司、平潭县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平潭县物资局、薛由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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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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