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 法定代表人:高诚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效辉,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高诚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效辉,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贻强,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孙琰,男,194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一审第三人:福州蓝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由钦,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友平,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平潭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斯泉。 一审第三人:平潭县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斯泉。 一审第三人:平潭县物资局。 负责人:陈明泽,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薛由钦,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因与被申请人林贻强、周孙琰,一审第三人福州蓝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平潭鑫盛投资有限公司、平潭县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平潭县物资局、薛由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省平潭县经济贸易商行、福建省平潭县化工材料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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