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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与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SEoILShippingCo.,Ltd)。 法定代表人:金明钟(MYEONGJONGKI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上海瀛泰(天津)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SEoILShippingCo.,Ltd)。

法定代表人:金明钟(MYEONGJONGKI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金一,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陆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振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倩,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新伟,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奥尔公司)因与唐山陆钢铁有限公司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四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赛奥尔航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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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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