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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吉军与酒泉市飞翔建业有限公司、田建国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吉军。 委托代理人:赵正庆,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飞翔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吉军。

委托代理人:赵正庆,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飞翔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辰,北京市国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国

上诉人马吉军与被上诉人酒泉市飞翔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建业公司)、建国侵权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2)甘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马吉军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马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正庆、王敏,飞翔建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斌、薛辰以及田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经原酒泉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酒泉二建)申请,酒泉市西峰乡乡镇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酒泉市乡镇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由该公司管理人员合伙出资、整体买断产权,将酒泉二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期间,酒泉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酒泉二建(含1-5分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同时,对1-5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也分别进行了评估。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根据评估结果及管理人员的贡献、工作情况分别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配股和新入股(应分福利、奖金)并颁发了《股金证》,马吉军、田建国均通过企业改制成为飞翔建业公司股东。

1998年11月26日,飞翔建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股金来源、股份设置、收益分配、组织领导体制及议事规则、机构职责、经营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等进行了规定,马吉军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了大会。同日,经选举产生了飞翔建业公司监事会、监事长、管理委员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董事等管理机构和企业高管,并以董事长名义向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注册。1998年12月14日,经工商登记,飞翔建业公司正式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注册前的验资报告,飞翔建业公司注册资本1333万元,其中总公司占10.13%、一分公司占17.10%、二分公司占28%、三分公司占15.22%、四分公司占14.10%、五分公司占14.10%、国家资本金占0.65%。1998年11月8日,马吉军被飞翔建业公司任命为第一分公司经理,同文任命了其他分公司经理和各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改制前一分公司经理为杨驰。

根据改制后的公司规模、资产设备、管理人员状况,相关部门核定了飞翔建业公司的建筑等级资质,各分公司共用该资质并以飞翔建业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签订经济合同。各分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亦未领取营业执照。各分公司的经理及会计(财务负责人)由飞翔建业公司任命,负责生产经营及分公司财务。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飞翔建业公司后期又陆续成立其他分公司。在具体的生产经营中,各分公司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后期办理了各自的纳税证号,但各分公司的纳税额均总计后作为飞翔建业公司的纳税额度,各分公司以“管理费”或“承包费”的名义向总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由于一分公司经营业绩良好,2007年、2009年,经一分公司申请、飞翔建业公司董事会决定,以股金红利、奖金、剩余福利的名义对一分公司部分盈利进行了分配。马吉军作为一分公司经理,经飞翔建业公司董事会决定、董事长批准,分别以总额33%、50%、10%的不同比例,共计领取了各项红利、奖金1500余万元。

2012年5月3日,一分公司部分股东及管理人员向飞翔建业公司董事长举报马吉军在任一分公司经理期间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飞翔建业公司遂成立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2012年5月12日,飞翔建业公司对一分公司的相关账册、资料、财产进行了查扣,并对查扣过程进行了摄像和现场公证。2012年5月29日,经飞翔建业公司董事会决定,免去了马吉军飞翔建业公司董事和一分公司经理职务。2012年5月28日,马吉军以侵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6月1日,一审法院以(2012)甘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一分公司相关账册、资料。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一分公司全体在职股东、部分职工,向一审法院递交申请书数份,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马吉军诉称:飞翔建业公司前身为酒泉二建,1998年该公司及1-5分公司进行股权改造,改造后由总公司及各分公司为股东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即飞翔建业公司。

飞翔建业公司设立后,在物权关系上,一分公司与飞翔建业公司资产相互独立、各自所有;在经营上,一分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和刻制公章,但至今沿用改制前挂靠飞翔建业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的模式对外经营。一分公司独立经营、独自核算、独立纳税、自负盈亏,除招投标、签合同使用飞翔建业公司印鉴外,均采取合伙体负责人签字和经管人签字的方式运行。双方之间无产权关系,只是按产值的2.1%向飞翔建业公司交纳管理费。

改制后,马吉军作为一分公司带头人,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多方奔波,15年来出面承揽了100多项工程。经全体合伙人努力,在38万元净资产的基础上创造了2000万固定资产、添置500万设备、创造利润1500余万。挂靠金乌公司,自行开发了三处房地产,已实现利润1.16亿元。

2011年底,飞翔建业公司原董事长病故,新任董事长在马吉军不知情的情况下,不顾一分公司合伙人权益,伙同田建国于2012年5月12日闯入一分公司,强行拿走账册和重要文件、开走轿车。其后,组织召开一分公司职工大会,宣布了对马吉军和田建国的任免决定。新设账户、更换财务印鉴,将一分公司200万元打入新设账户。通过以上行为,控制了一分公司财权、人事权和对合伙体财产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飞翔建业公司和田建国的行为侵犯了马吉军在内的合伙人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以及马吉军在合伙体中的利润分配权。

根据近年来马吉军作为负责人应当在合伙体中分得利润的执行比例(承揽工程利润的33%、房地产开发利润的50%),马吉军合计应得7147.5万元,扣除已分配的1500万元及马吉军购买开发商铺应付款,尚余5281.151万元,应由飞翔建业公司和田建国赔偿。

综上,请求:1、依法判令飞翔建业公司和田建国立即停止对一分公司合伙体(对外称为酒泉市飞翔建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财务账册、账户资金及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侵权行为;2、依法判令飞翔建业公司立即返还侵占一分公司合伙体价值约1000多万的固定资产(办公场所及土地、奔驰轿车)、账户资金2712521.67元、财务账册和财务印章以及飞翔建业公司从马吉军处抢走的相关一分公司股权改造时的重要文件、多年来一分公司对外施工和自行开发项目所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件;3、判令飞翔建业公司和田建国连带赔付马吉军在合伙体中应得的剩余利润5286.151万元;4、判令飞翔建业公司和田建国立即通过一分公司的职工大会,撤销对马吉军非法免职的行文和对田建国及相关人员非法任职的行文决定,并将飞翔建业公司和田建国非法控制的应由马吉军负责的一分公司合伙体的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立即移交马吉军;5、本案诉讼费用由飞翔建业公司和田建国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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