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四终字第37号 代表人:梁元正,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俏,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月霞,女,汉族,1954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爱华,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悦云,女,汉族,1960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茂昌,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谭志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俏,御华国际有限公司职员。 御华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御华公司)诉郑悦云、刘月霞及原审第三人潍坊青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做出(2012)鲁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香港御华公司及郑悦云、刘月霞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香港御华公司和青翔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俏,刘月霞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吴爱华,郑悦云的委托代理人夏茂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潍坊御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御华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28日,注册资本516.28万美元,股东为香港御华公司和青翔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2011年11月18日,香港御华公司作为甲方,青翔公司作为乙方,郑悦云作为丙方,刘月霞作为丁方,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本协议所称转让标的股权是指甲方和乙方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100%的股权;第3款约定:甲方和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予丙方和丁方。具体为乙方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5.15%股权、甲方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44.85%股权转让给郑悦云;甲方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50%股权转让刘月霞。第三条第3款约定: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经政府有权机构批准。第四条第一部分第1款约定: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确认,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总价为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第二部分第1款约定:“甲、乙、丙、丁四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并本协议项下潍坊御华公司100%的股权业已合法过户至丙、丁名下,郑悦云、刘月霞已支付贰仟七百万(2700万)元,其余部分叁仟叁佰万(3300万)元,支付办法见补充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甲、乙、丙、丁四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94.85%的股权转让给郑悦云50%和刘月霞44.85%,乙方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5.15%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刘月霞,并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等。第九条第2款约定:丙、丁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丙、丁方应按当期应付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自本协议约定的当期应付款到期日起,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补足当期全部款项。第十二条第3款约定: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本协议约定生效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梁元正代表香港御华公司在协议上签字,未加盖香港御华公司印章;谭志亮代表青翔公司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青翔公司印章;刘月霞和郑悦云在协议上签字。 同日,香港御华公司作为甲方,青翔公司作为乙方,郑悦云作为丙方,刘月霞作为丁方又签订了一份内容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基本相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几处:第一,新签订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本协议所称转让标的股权是指甲方和乙方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98%股权”;第3款约定:“甲、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98%的股权转让予丙、丁方,丙、丁方同意受让甲、乙方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98%股权。具体为乙方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5.15%股权和甲方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43.85%股权转让给郑悦云;甲方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49%股权转让给刘月霞。”第二,新签订协议第四条第一部分约定:“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确认,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总价为叁仟贰佰壹拾贰万元(3212万元)整”;第二部分约定:“甲、乙、丙、丁四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并本协议项下潍坊御华公司98%股权合法过户至丙、丁方名下后一个月内,丙、丁方将上述股权转让款扣除由丙、丁方代甲、乙方缴纳的所得税后,剩余部分一次性汇入甲、乙方分别指定的账户。”第三,新签订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甲、乙、丙、丁四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94.85%股权中的92.85%转让给丙方43.85%和丁方49.0%,乙方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5.15%股权转让给丙方。” 2011年11月18日,青翔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我公司已知悉我公司的合资方香港御华公司已决定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92.8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郑悦云女士43.85%和刘月霞女士49.0%,我公司同意该股权转让并不可撤销地放弃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1年11月18日,香港御华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我公司已知悉我公司的合资方青翔公司已决定将其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5.1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郑悦云女士,我公司同意该股权转让并不可撤销地放弃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1年11月18日,香港御华公司、郑悦云和刘月霞签订了潍坊御华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十条规定:“合营各方出资如下:甲方(香港御华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0.3256万美元,占公司注册资本之2%,乙方(郑悦云)认缴出资额为折252.9772万美元的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之49%,丙方(刘月霞)认缴出资额为折252.9772万美元的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之49%。” 2011年11月19日,香港御华公司出具一份免职书,载明:“鉴于我公司已决定将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94.85%股权中43.85%和49.0%分别转让给郑悦云女士和刘月霞女士,根据原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撤销:梁元正先生董事、董事长职务的委派;梁斌先生、梁颖儿女士董事职务的委派。” 2011年11月19日,青翔公司出具一份免职书,载明:“鉴于我公司已决定将持有的潍坊御华公司5.15%股权转让给郑悦云女士,根据原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撤销:谭志亮先生董事的委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