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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谦国际商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江市一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谦国际商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月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原,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谦国际商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月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原,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一力包装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其彬,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平谦国际商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一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谦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二审法院在开庭前及庭审时告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二审判决书记载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二审法院在二审终结前从未告知变更合议庭人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和公正判决。2、平谦公司不继续支付租金是由于一力公司违约在先。依据《一力大厦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力公司应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所需建设项目的施工,并保证验收合格。《房屋租赁合同》第2.1.7条约定,一力公司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一力公司未及时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导致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在一力公司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先予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平谦公司有权行使抗辩权并拒绝继续支付租金。一力公司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擅自将该房屋租赁给第三方,构成根本违约,平谦公司有权请求解除该租赁合同。一力公司未及时完工和通过验收,构成违约,导致平谦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给平谦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一力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判决。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1、平谦公司是否能够因一力公司没有按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而拒付租金;2、二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存在错误。

关于平谦公司是否能够因一力公司没有按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而拒付租金。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第2.1.7条约定一力公司在2009年6月31日前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一力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间内提交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证书是2010年1月颁发。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第1.7条中约定平谦公司与一力公司具有互相协助配合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在本案房屋为毛坯房且《房屋租赁合同》对于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工程项目予以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作为承租人的平谦公司不仅负有及时完成《房屋租赁合同》中自己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义务,而且还有义务配合一力公司及时办理本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了平谦公司和一力公司所应承担的具体建筑工程项目,一力公司主要承担土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和验收包括第一次消防验收,平谦公司则承担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和自动消防系统工程项目的施工和验收包括第二消防验收。对于双方的施工情况,湛江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湛江市一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力大厦土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湛江市建设局《关于湛江一力大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复函》和湛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证明一力公司已经完成第一次消防验收合格的合同义务,而平谦公司并未完成第二次消防验收合格等义务。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申报和登记规程的要求,新建房屋权属证书的申领必须取得该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和有关消防验收合格的证书,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平谦公司没有完成第二次消防验收合格等义务是导致一力公司不能及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原因,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平谦公司主张一力公司未按时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在先,其有权拒付租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另,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平谦公司的租金交至2009年7月,拖欠租金已满一个月。一力公司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于2009年9月11日向平谦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平谦公司也确认收到该通知。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房屋租赁合同》自平谦公司收到一力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解除,并无不当。同时,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在本案起诉前即已依法解除,且系平谦公司拖欠租金导致合同被解除,故原审法院对于平谦公司关于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平谦公司主张一力公司根本违约应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二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存在错误。经本院核实,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合议庭成员存在印刷错误,二审法院已进行更正,并将更正后的民事判决书送达平谦公司。平谦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审判程序错误缺乏依据。

综上,平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谦国际商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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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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