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再申字第314号 委托代理人:蒋光辉,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秋一,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王桂生与被申请人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0)豫法民提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桂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桂生的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张代恩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