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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雪花啤酒(丹东)有限公司、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国SH2007NPL 投资有限公司、丹东轮胎厂、丹东鸭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四终字第4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丹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远堂,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经华,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四终字第4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丹东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远堂,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经华,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黄海汽车集团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驰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辉,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国SH2007NPL投资有限公司(SH2007NPLINVESTMENTCOMPANYLTD.)。

法定代表人:李弼浩,该公司首席理事。

委托代理人:李雁青,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丹东轮胎厂。

法定代表人:张庆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卢冠宇,北京市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丹东鸭绿江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克剑,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文东,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丹东市国有资产经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振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霓,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调谐器总厂。

法定代表人:金智湛,该厂厂长。

上诉人华润雪花啤酒(丹东)有限公司、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国SH2007NPL投资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丹东轮胎厂、丹东鸭绿江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国有资产经营中心、丹东调谐器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润雪花啤酒(丹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远堂、徐经华,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波、李云辉,韩国SH2007NPL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雁青,丹东轮胎厂的委托代理人卢冠宇,丹东鸭绿江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克剑、许文东,丹东市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贾霓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丹东调谐器总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英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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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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