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池曼海运公司(HachimanShippingS.A.)。 法定代表人:青山孝(TakashiAoyama),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怡,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助理。 法定代表人:丁佩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振生,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秋明,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DorvalKaiunK.K.)。 法定代表人:道浦薰(KaoruMichiura),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怡,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助理。 再审申请人哈池曼海运公司(HachimanShippingS.A.,以下简称哈池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福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DorvalKaiunK.K.,以下简称德宝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四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70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池曼公司、德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剑锋、陈怡,申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振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8月12日,申福公司起诉至青岛海事法院称,2008年8月23日,德宝公司签发了提单号为GTHQ—5702的已装船指示提单。涉案货物运抵青岛港后,经检验发生货损。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作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申福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德宝公司和哈池曼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8347849.57元及其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同币种贷款利率从2008年10月23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应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申福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辩称:1、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按照提单记载交付了货物,依法不对提单记载之外的事项负责;2、申福公司未证明本案苯酚色度变化系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过错造成;3、苯酚色度变化并不必然意味着苯酚受到损害;4、申福公司索赔的损失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福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9月23日,申福公司就购买1001.53吨苯酚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SUMITOMOCORPORATION(HONGKONG)LTD.]签订了WZ08Y-00554P/4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成本加运费(CFR)中国青岛,苯酚色度最高不超过10哈森(HAZEN)。2008年9月24日,申福公司申请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开立了以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TF0826837258ILHL号远期跟单信用证,货物单价为每吨1530美元,信用证金额为1532340.90美元。2008年12月4日,申福公司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人民币10569474.59元。 该批苯酚由巴拿马籍“金色蒂凡尼”轮(M/VGOLDENTIFFANY)承运,哈池曼公司为“金色蒂凡尼”轮所有人。“金色蒂凡尼”轮为1998年建造的油船/化学品船,载重吨16465公吨,总吨位为9599,净吨位为5132。 2008年8月23日,货物在西班牙维尔瓦港装船,德宝公司签发了GTHQ-5702号清洁指示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SUMITOMODEUTSCHLANDGmbH],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上海)有限公司[SUMITOMOCORPORATION(SHANGHAI)LTD.],货物为1001.53吨苯酚,积载舱为7P、7S、10P,卸货港中国青岛港,运费预付。申福公司经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背书受让了该提单,并据此在卸货港提取了船载货物。 货物装船前,SGS公司对该批苯酚进行了品质、重量检验,出具了重量证书、质量证书。其中质量证书载明了苯酚色度小于5哈森以及其他品质指标。2008年11月5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对随船苯酚样本进行了检验,出具了对船舱样本(2008年8月23日取样)的OP2008-1501SH-1号检验报告,报告载明装船后苯酚色度为5哈森。 “金色蒂凡尼”轮驶离装货港后,于2008年10月22日1640时靠泊青岛港明洋化工码头。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受申福公司的委托,与受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的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货物保险人指定的上海东方公估行以及SGS公司对“金色蒂凡尼”轮7P、7S、10P舱的货物进行了联合取样。10月23日,“金色蒂凡尼”轮船长出具声明:“7P、10P舱装载的苯酚变色,7S舱苯酚经检测情况良好,上述所有货物将全部混合卸载装入一个岸上接收储罐中,因混装而产生的责任由船东承担。”10月24日0100时,“金色蒂凡尼”轮开始卸货,同日1920时卸货完毕,该批苯酚全部混合卸入岸罐T-108。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表“金色蒂凡尼”轮船东及其船舶保险人与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以及SGS公司对岸罐T-108的苯酚进行了联合取样。 2008年10月25日,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作出RH082555号检验报告,载明:7S舱苯酚色度为7哈森,7P舱苯酚色度为27哈森,10P舱苯酚色度为30哈森。 2008年11月4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漕泾)实验室对涉案样品进行了化验,申福公司、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各派代表确认样品密封良好。2008年11月5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除作出对船舱样本的OP2008-1501SH-1号检验报告外,又分别作出OP2008-1501SH-7、OP2008-1501SH-8、OP2008-1501SH-9号检验报告,并于2008年11月7日出具ZJG0569/08号检验报告,上述报告分别载明:船舶到达青岛港后卸货前(2008年10月22日取样),7S舱苯酚色度为3哈森,7P舱苯酚色度为19哈森,10P舱苯酚色度为21哈森;卸货后(2008年10月24日取样),青岛岸罐T-108的苯酚色度为12哈森。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均对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作出的上述检验报告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