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胜利工业园科三路。 法定代表人:杨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秀省,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州市华联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街工业园学院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梅,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苏小侠,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华联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做出的(2013)鲁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再审申请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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