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孝道。 委托代理人:陈醒,湖南金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贺爱兵。 委托代理人:陈醒,湖南金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小明。 委托代理人:陈醒,湖南金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成超。 委托代理人:陈醒,湖南金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宏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宏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风华。 再审申请人彭孝道、贺爱兵、黄小明、成超因与被申请人夏宏元、夏宏树、夏风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四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彭孝道、贺爱兵、黄小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淑梅代理审判员傅晓强代理审判员黄西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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