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54-1号 法定代表人:梅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源花,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灵县天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君,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与广灵县天鼎实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