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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中与李元春、黄树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新中。 委托代理人:张文忠,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元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20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新中。

委托代理人:张文忠,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元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树华。

审申请人王新中因与被申请人元春、黄树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新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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