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20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忠,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树华。 再审申请人王新中因与被申请人李元春、黄树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新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