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秀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磊,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