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钱玉林、张明雁与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玉林。 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雁。 委托代理人:钱玉林。 委托代理人:张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玉林

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雁。

委托代理人:钱玉林

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培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进,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钱玉林、张明雁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四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钱玉林、张明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