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玉林。 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雁。 委托代理人:钱玉林。 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培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进,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钱玉林、张明雁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四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钱玉林、张明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