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金寨县昆仲置业有限公司、张南山与邵伟、肖冰及金寨县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寨县南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寨县昆仲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征宇,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寨县昆仲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征宇,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南山

委托代理人:郑大志,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伟

委托代理人:何钧生,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钢,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冰。

委托代理人:何钧生,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钢,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金寨县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南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大志,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金寨县南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南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大志,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金寨县昆仲置业有限公司、张南山因与被申请人邵伟、肖冰及一审被告金寨县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寨县南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