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宝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冲,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恩璐(大连)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日,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大连锡恩天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一帆,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恩璐(大连)航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大连锡恩天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