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再申字第6号 委托代理人:程斌,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崇熙,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济南方正圆暖通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士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淑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庆敏,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百忠。 委托代理人:朱文晰,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奎。 委托代理人:朱文晰,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世(仕)毅。 委托代理人:朱文晰,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遵义市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红向,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遵义市星源贵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刘小平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方正圆暖通电气有限公司、王百忠、王国奎、徐世(仕)毅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遵义市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星源贵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提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小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