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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保定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一审被告保定市华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英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超,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英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超,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线登洲,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保定市华茂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保定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一审被告保定市华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安信公司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并于2013年9月26日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安信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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