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增威,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婷,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丁春铭,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