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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成清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庆,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成清波。

委托代理人:刘笑鹏,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付成,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天津隆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原审被告成清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郁琳、郑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国联公司与中技公司签订编号为X110042-ZC37的贷款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国联公司向中技公司发放信托贷款7亿元;第二条、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第三条、贷款年利率为17.2%,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保持固定不变,不随央行基准利率变动;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到中技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算,日利率按一年360天计算,贷款期限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最后一次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当期应付利息=贷款本金余额×17.2%×当期计息天数÷360。如中技公司不能按期付息,国联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第八条第1.1条规定的罚息利率,就逾期款项在逾期期间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中技公司将被视为违约:1、中技公司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2、中技公司累计2次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第八条、违约责任。1、在中技公司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违约情况下,国联公司有权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1.1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并有权要求中技公司限期清偿贷款本息……1.3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包括利息)立即到期;2、如中技公司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由中技公司承担,律师费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苏价费(2002)378号、计价费(1997)286号、计价格(2002)392号文件执行。

2011年7月19日,国联公司与隆侨房地产公司签订编号为XDY11023-XDY11031抵押合同9份,约定:为了确保债务人中技公司与抵押权人国联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X110042-ZC37的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隆侨房地产公司作为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抵押财产清单的财产为抵押权人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第1条、抵押物清单上的具体财产为隆侨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东马路口西北侧铜锣湾商业广场A区负101、A区202、A区301、A区401、A区502、A区602、A区702、A、B区车库2的房产及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68号的房产,抵押期间为2011年7月22日至2013年7月25日;第2条、中技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于该贷款合同相应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仍未全部清偿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时,国联公司有权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第3条、贷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如国联公司根据贷款合同规定提前向中技公司追索,隆侨房地产公司应就抵押物在贷款金额内承担担保责任;第4条、抵押担保范围为国联公司根据贷款合同向中技公司提供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1)包括但不限于国联公司根据贷款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2)国联公司向中技公司追讨债务及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律师费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苏价费(2002)378号、计价费(1997)286号、计价格(2002)392号文件执行……第7条、国联公司、隆侨房地产公司应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持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相关登记费用由隆侨房地产公司承担……第12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国联公司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12.1中技公司发生贷款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国联公司依据贷款合同而进行追索的……第16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国联公司对中技公司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国联公司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国联公司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能视为国联公司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第19条、本合同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章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全部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到贷款合同项下中技公司所欠国联公司的所有贷款及垫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2011年7月22日,国联公司、隆侨房地产公司到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国联公司领取了编号为房地他证津字第104041104908号-第104041104916号的9份他项权证。

2011年7月19日,国联公司、成清波、中技公司签订编号为XBZ11063的保证合同1份,约定:国联公司和中技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110042-ZC37的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中技公司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保障国联公司债权的实现,成清波自愿为中技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1、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国联公司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成清波确认,当中技公司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国联公司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国联公司均有权先要求成清波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成清波明确放弃要求先履行其他担保的抗辩权;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四条……2、保证责任承担及扣划约定。中技公司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或利息时,成清波应在收到国联公司发出的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的就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向国联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7月22日,中技公司向国联公司签署7亿元借款借据。同日,国联公司将贷款本金7亿元汇入中技公司指定账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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