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伴纵经贸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市伴纵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英敏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伴纵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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