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8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沭阳县欧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沭阳县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沭阳县欧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民终字第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沭阳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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