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全州县东山瑶族乡小禾坪村委坪里村民小组与桂林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56号 全州县东山瑶族乡小禾坪村委坪里村民小组: 你们因诉桂林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们申诉提出,第三人停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56号

州县东山瑶族乡小禾坪村委坪里村民小组

你们因诉桂林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们申诉提出,第三人停子铺村民小组早在1989年两方小组村民的人身侵权诉讼中就已经知道了你方持有的1982年颁发的第12号《山界林权证》,因此桂林市人民政府2009年5月受理第三人停子铺村民小组的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60日的期限。经审查,你方未提供有效证据直接证明第三人停子铺村民小组已于1989年知道1982年颁发的第12号《山界林权证》的存在,因此你们提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超期受理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在2009年8月24日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全州县人民政府一直未能提交当初颁发林权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原证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妥。希望你们能够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处理。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