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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延年福利服务有限公司与万宁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08号 万宁市延年福利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诉万宁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环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08号

万宁市延年福利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诉万宁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环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万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万府(2011)33号《关于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国有地使用权的决定》,以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方式收回你公司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实依据不足,程序不当,原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鉴于原一审判决作出后,涉案土地已纳入麓海天堂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并已得到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且该项目已被列为海南省2012年重点项目,因此从保证规划的总体实施和项目的整体推进出发,原二审判决对被诉行政行为不予撤销改判确认违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至于你公司要求赔偿因违法核发换地权益证书造成损失的申诉请求,可依法另行申请行政赔偿予以解决。

综上,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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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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