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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大田镇居便村村民委员会与东方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85号 东方市大田镇居便村村民委员会: 你委因诉东方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行监字第3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争议的2334.77亩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85号

东方市大田镇居便村村民委员会

你委因诉东方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行监字第3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争议的2334.77亩土地原系荒地。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土地改革时政府没有将该地分配给农民集体,六十年代初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政府也未将该地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你委也自认部分土地系上世纪七十年代政府组织开垦荒坡形成。《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东方市人民政府将争议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并将该争议地使用权确定给东方市农业服务中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你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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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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