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23号 史书庆: 你因诉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终字第1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没有统一制定海参养殖池等水域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情况下,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通过实地考察、走访有关养殖单位和养殖户、座谈讨论等方式,确定此次滨海征迁中海参养殖池的补偿标准,并据此对你的养殖池清池后的存量损失进行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关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以及养殖设备物资等也已经另行依法进行了补偿。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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