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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毅与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99号 肖毅: 你因诉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行申字第36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被诉的行政裁决是你与拆迁人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99号

肖毅:

你因诉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行申字第36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被诉的行政裁决是你与拆迁人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情况下,拆迁人依法申请;经调解不成后,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方作出该裁决。本院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和第十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等规定,被诉的行政裁决的作出主体、程序和裁决内容均于法有据,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至于你提到的先于执行裁定以及待二审判决生效后,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依申请实施的强制搬迁问题,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因证据已经过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且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不再质证,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作法并不违法。至于你所称的“危房改造项目,启动程序严重违法,缺乏该片区2009年危旧房改造计划批文、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批文,拆迁许可证已过期失效”问题,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原审查明的事实;你提到的冒充签名,伪造材料等问题,因缺乏证据支持,该申诉理由亦难以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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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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