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33号 侯卫保: 你因诉陕西省眉县金渠镇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处理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行监字第92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被申诉人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相关法律政策并不相违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眉县政府眉政发(1999)57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关于你所申诉的女儿户口被注销、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以及被侯小林侵权等其他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法定途径予以救济。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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