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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平寨镇平寨村补林三组与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57号 六枝特区平寨镇平寨村补林三组: 你组因诉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上世纪60年代未至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57号

六枝特区平寨镇平寨村补林三组

你组因诉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上世纪60年代未至2011年本案所涉的权属争议发生时,你组并不实际使用争议土地。对此事实,你组并无异议。你组虽依据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主张争议土地在上世纪60年代系被借用;但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主张当时系先借用后已改为征用,并提供了1968年9月28日贵州省革委会生产领导小组基建办事组的(68)省革生建62号同意原永安农场借用的六枝公社补林大队的土地11.7亩改为征用的文件等系列批准文件、盖有“六枝人民公社补林大队革命生产委员会”印章的征地附图(购地范围图)、固定资产调拨命令、固定资产明细表、转账证明单、建安公司机修厂总平面示意图。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依据包括图纸在内的有关证据作出的行政确权并未违反行政行为事实认定规则,你组所提供的相反证据也不能推翻上述认定。综上,你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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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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