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8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郜国辉。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风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负责人:薄振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红光,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发林,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郜国辉因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十堰市汇启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鄂民二终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郜国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宫邦友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林海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