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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综合厂与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15号 凌源市综合厂: 你厂因诉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行监字第8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监字第415号

凌源市综合厂

你厂因诉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补偿政裁决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行监字第8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面积420.70平方米为准计算安置补偿并无不妥;你厂主张被拆房屋面积实际为422.20平方米,缺乏事实根据。你厂负责人赵殿德于2001年4月已在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平面图所对应的房号中签字,选择了31号、32号、55号房屋作为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应视为你厂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达成协议。原审判决以55号房屋作为未安置部分的安置补偿并无不当。你厂称选定产权调换安置的签字是受胁迫,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你厂要求土地补偿和安置费以及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等其他申诉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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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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