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国良,男,汉族,1958年6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铁东四道街19栋1单元7层19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五道委02组。 委托代理人:朱彦良,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文学,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团结街十委一组。 委托代理人:王忠臣,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顾占国,男,蒙古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向海乡向海村向海屯。 再审申请人郝国良因与被申请人薛文学、一审第三人顾占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郝国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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