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郝国良与薛文学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国良,男,汉族,1958年6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铁东四道街19栋1单元7层19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五道委02组。 委托代理人: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国良,男,汉族,1958年6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铁东四道街19栋1单元7层19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五道委02组。

委托代理人:朱彦良,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文学,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团结街十委一组。

委托代理人:王忠臣,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顾占国,男,蒙古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向海乡向海村向海屯。

再审申请人郝国良因与被申请人薛文学、一审第三人顾占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郝国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