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88号 干兴艳: 你因诉双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行监字第2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2012年2月8日,你滞留在双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场所,经工作人员劝解后仍拒绝离开,并在办公区内高声喧哗、吵闹,影响了双流县人大常委会的正常办公秩序。双流县公安局因此对你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并不违反法律。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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