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霍风山(曾用名霍凤山)。 委托代理人:李季铎,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志学,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铁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霍风山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宏、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霍风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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